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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年5月18日
 
分配原則
   
 

眼角膜移植分配原則

 
   

一、絕對因素

 

 

捐贈者「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BsAg(+))」:其捐贈之眼角膜僅能分配予「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或表面抗體陽性或核心抗體陽性(HBsAg(+) or Anti-HBs(+) or Anti-HBc(+))」之等候者。

 

二、相對因素

 
 

(一)

2歲以下之捐贈者,優先分配予2歲以下之受贈者。

 
 

(二)

勸募醫院:眼角膜移植分配採不分區制,「勸募醫院」且為眼角膜移植醫院者優先。

 
  (三)

以相同網絡的器官勸募組織較不同網絡的器官勸募組織之等候者優先。

 
  (四) 擬接受角膜移植眼為病患唯一具有視力潛能者。
 
  (五) 視力預後較佳者(無可檢查出的視網膜及視神經病變)。
 
  (六) 未曾使用過本土捐贈角膜者。
 
  (七) 配對時,現齡六十五歲以下。
 
  (八) 等候時間長短。
     
     
三、備註
     
  眼角膜移植等候登錄之有效期間為6個月,應每半年定期更新資料,未更新者將自動設定為無效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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