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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年5月18日
 
分配原則
   
 

心臟移植分配原則

 
   

100年8月31日修訂

一、絕對因素

 

 

血型:需符合血型相同 (identical)或相容(compatible)之規定,始得接受分配。

 
 

(一)

血型相同:捐贈者血型O型對應血型O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A型對 應血型A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B型對應血型B 型之等候者;捐贈者 血型AB型對應血型AB型之等候者。

 

(二)

血型相容:捐贈者血型O型對應血型為A型、B型、AB型之等候者;捐 贈者血型A型對應血型AB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B型對應血型AB型之 等候者。

 

二、相對因素 (依下列順序依序考量)

 
 

(一)

年齡:十八歲 (含) 以下的捐贈者優先分配給十八歲 (含) 以下等候者。

 
  (二) 疾病等級「1A」之等候者。
 
  (三)

勸募醫院:心臟分配採不分區制,其中以「勸募醫院」較「其它醫院」之等候者優先。

 
  (四) 以相同網絡的器官勸募組織 (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較不同網 絡的器官勸募組織之等候者優先 。
 
  (五) 疾病等級「1B」較 「2」之等候者優先。
 
  (六) 等候時間:以「等候時間長」較「等候時間短」之等候者優先。
 
  (七) 相同時間:若等候時間天數相同,則以使用「體外膜氧合器(ECMO)」 優先考量,「心室輔助器(VAD)」為第二考量,「主動脈氣球幫浦 (IABP)」為第三考量,最後考量「呼吸器」。
 
  (八) 血型:以「血型相同」較「血型相容」之等候者優先。
     
  (九) C型肝炎:捐贈者有C型肝炎(Anti-HCV(+)),其捐贈之心臟以「有C型肝炎」之等候者優先。捐贈者無C型肝炎(Anti-HCV(-));其捐贈之心臟 以「無C型肝炎」之等候者優先。
     
 

(十)

捐贈者「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BsAg(+))」或「B型肝炎表面抗原陰 性且表面抗體陰性且核心抗體陽性(HBsAg(-) and Anti-HBs(-) and Anti- HBc(+) )」:其捐贈之心臟以「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或表面抗體陽性 或核心抗體陽性(HBsAg(+) or Anti-HBs(+) or Anti-HBc(+))」之等候者優 先;捐贈者B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陰性(HBsAg(-))其捐贈之心臟以「B型肝 炎表面抗原陰性(HBsAg(-))」之等候者優先。

 

(十一)

曾為活體器官捐贈者。

     
三、備註
     
  心肺移植:應分別登錄心臟及肺臟移植等候名單,當受贈者分配得到其中一項時,另一項器官,其移植醫院應與「排序結果擬分配」之醫院,依雙方病人當時病情等因素進行協商,如達成分配協議,得不受分配原則之限制,並隨即通知勸募醫院處理;若無法達成協議,則回歸各自分配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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