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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年5月18日
 
分配原則
   
 

腎臟移植分配原則

 
   

一、絕對因素

 

 

(一)

血型:需符合血型相同 (identical) 或相容 (compatible) 之規定,始得接受分配。
 
1. 血型相同:捐贈者血型 O 型對應血型 O 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 A 型對應血型 A 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 B 型對應血型 B 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 AB 型對應血型 AB 型之等候者。
   
  2. 血型相容:捐贈者血型 O 型對應血型為 A 型、 B 型、 AB 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 A 型對應血型 AB 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 B 型對應血型 AB 型之等候者。

(二)

捐贈者「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HBsAg(+)) 」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且表面抗體陰性且核心抗體陽性 (HBsAg(-) and Anti-HBs(-) and Anti- HBc(+) ) 」:其捐贈之腎臟僅能分配予「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或表面抗體陽性或核心抗體陽性 (HBsAg(+) or Anti-HBs(+) or Anti-HBc(+)) 」之等候者。
 
(三)
捐贈者有 C 型肝炎 (Anti-HCV(+)) :其捐贈之腎臟僅能分配予「有 C 型肝炎 (Anti-HCV(+)) 」之等候者。
 

二、相對因素 (依下列順序依序考量)

 
 

(一)

HLA(Human leukocyte antigen) 無錯配者:以「 zero ABDR Mismatch 」 較「 non-zero ABDR Mismatch 」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為第一考量,若捐贈者同時捐贈二枚腎臟,其所在醫院有權保留一顆腎臟。

 
  (二)

以「相同器官勸募組織」 (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較「不同器 官勸募組織」之等候者優先 。

 
  (三) 勸募醫院:勸募醫院優於其他醫院。
 
  (四)

地理位置:腎臟分配採分區制,共分成北、中、南、東四區,其中以「區域」較「全國」之等候者優先。

 
    1. 北區:宜蘭縣、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金門 縣、連江縣。
     
    2. 中區: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3. 南區: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4.

東區:花蓮縣、台東縣。
     
 

(五)

評分標準:以「評分高」較「評分低」之等候者優先,評分標準中,血型相同者加三分。
 
  (六) 相同評分:以「 HLA 組織抗原符合配對」之得分高低優先考量,「病患年齡」之得分高低為第二考量, 第三考量「等候時間」長短,最後由勸募醫院以「臨床診斷預後最佳考量」為前提,來確認可能受贈者序位。
 
三、備註
 
  (一) 雙腎移植、左腎移植、右腎移植:考量等候者因醫學因素判定合適施行之手術方式或有不同,應以分配序位較前者具優先選擇權,惟遇有特殊情況考量時,由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先行協商,若協商未成則依原分配結果定之。
 
  (二) 捐贈流程及勸募醫院說明如下:
 
    1. 捐贈流程:包括
 
     

A 、捐贈者偵測與評估

B 、器官勸募並取得同意書

C 、捐贈者照顧及維持

D 、完成腦死判定程序

E 、依法相驗並取得檢察官同意

F 、捐贈者資料通報

G 、器官分配及轉介

H 、器官摘取及保存

I 、器官運送

J 、善後處理等作業之過程。

 
 

 

2. 勸募醫院: 指在捐贈流程中辦理捐贈者偵測與評估、器官勸募並取得同意書、捐贈者照顧及維持、協助腦死判定程序、協助依法相驗並取得檢察官同意、捐贈者資料通報等作業之醫院。捐贈者所在之醫院若委託其他醫院完成上述作業流程者,該受託醫院則視為勸募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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