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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年5月18日
 
分配原則
   
 

肝臟移植分配原則

 
   

100年8月31日修訂

一、絕對因素

 

 

血型:需符合血型相同 ( identical ) 或相容 ( compatible ) 之規定,始得接受 分配。

 
1. 血型相同:捐贈者血型O型對應血型O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A型對應血型A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B型對應血型B 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AB型對應血型AB型之等候者。

 

2. 血型相容:捐贈者血型O型對應血型為A型、B型、AB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A型對應血型AB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B型對應血型AB型之等候者。
 
 

(二)

捐贈者B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HBsAg(+)):其捐贈之肝臟僅能分配予「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BsAg(+))」之等候者。

 
 

(三)

捐贈者有C型肝炎 ( Anti-HCV(+) ) :其捐贈之肝臟僅能分配予「有C型肝炎 ( Anti-HCV(+) ) 」之等候者。

 

二、相對因素

 
 

(一)

12歲(含)以下或18歲(含)以下且40公斤(含)以下之捐贈者,優先分配給18歲(含)以下等候者。

 
 

(二)

疾病等級:「等級1 」較「非等級1」之等候者優先。

 
 

(三)

相同器官勸募組織(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以內的醫院優於不同器官勸募組織的醫院。

 
  (四) 勸募醫院:肝臟分配採不分區制,其中以「勸募醫院」較「其他醫院」之等候者優先。
 
 

(五)

評分標準: 以「評分高」較「評分低」之等候者優先。

 
 
1. 依據UNOS(United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加權給分原則,HCC (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 患者,每三個月重登記,以MELD Score給分加百分之十,直到完成移植或判定不適合移植。
 
2. 血型0型者亦比照HCC加權方式。
 
3. 十八歲以上(含)者:適用MELD Score評分標準表。
 
4. 十八歲以下者:適用PELD Score評分標準表。
 
 

(六)

等候時間:以「等候時間長」較「等候時間短」之等候者優先。

 
三、備註
     
 

移植醫院應於醫學條件許可下,優先考量採行肝臟分割移植手術,其第二位受贈者得由該醫院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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