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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年5月18日
 
分配原則
   
 

肺臟移植分配原則

 
   

99年9月13日修訂

一、絕對因素

 

 

血型:需符合血型相同 (identical) 或相容 (compatible) 之規定,始得接受分配。

 
(一)
血型相同:捐贈者血型 O 型對應血型 O 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 A 型對應血型 A 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 B 型對應血型 B 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 AB 型對應血型 AB 型之等候者。

(二)

血型相容:捐贈者血型 O 型對應血型為 A 型、 B 型、 AB 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 A 型對應血型 AB 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 B 型對應血型 AB 型之等候者。
 

二、相對因素

 
 

(一)

捐贈者「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HBsAg(+) )」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且表面抗體陰性且核心抗體陽性 ( HBsAg(-) and Anti-HBs(-) and Anti-HBC(+) )」:其捐贈之肺臟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或表面抗體陽性或核心抗體陽性( HbsAg(+) or Anti-HBs (+) or Anti-HBc(+) )」 較「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且表面抗體陰性且核心抗體陰性 ( HbsAg(-) and Anti-HBs(-) and Anti-HBc(-) ) 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為第一考量。

 
  (二)

捐贈者有 C 型肝炎 (Anti-HCV(+)) :其捐贈之肺臟以「有 C 型肝炎 (Anti-HCV(+)) 」較「無 C 型肝炎 (Anti-HCV(-)) 」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為第二考量。

 
  (三) 相同器官勸募組織 (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內的醫院優於不同器官勸募組織的醫院。此項列為第三考量。
 
  (四)

勸募醫院:以「勸募醫院」較「其他醫院」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第四項考量。

 
  (五) 疾病等級:「等級 1A 」較「等級 1B 」之等候者優先,「等級 1B 」較「等級 2 」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為第五考量。
 
  (六) 地理位置:肺臟分配採分區制,共分成北、中、南三區,其中以「區域」較「全國」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第六項考量。
 
1. 北區: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金門縣、連江縣。
 
2. 中區: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
 
3. 南區: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七) 血型:以「血型相同」較「血型相容」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為第七考量。
 
  (八) 捐贈者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陰性 (HBsAg(-)) :其捐贈之肺臟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 (HBsAg(-)) 」較「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HBsAg(+)) 」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為第八考量。
 
  (九) 捐贈者無 C 型肝炎 (Anti-HCV(-)) :其捐贈之肺臟以「無 C 型肝炎 (Anti-HCV(-)) 」較「有 C 型肝炎 (Anti-HCV(+)) 」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為第九考量。
 
  (十) 等候時間:以「等候時間長」較「等候時間短」之等候者優先。此項列為第十考量。
 
三、備註
 
       
  (一) 心肺移植:應分別登錄心臟及肺臟移植等候名單,當受贈者分配得到其中一項時,另一項器官,其移植醫院應與「排序結果擬分配」之醫院,依雙方病人當時病情等因素進行協商,如達成分配協議,得不受分配原則之限制,並隨即通知勸募醫院處理;若無法達成協議,則回歸各自分配原則辦理。
 
  (二) 雙肺移植、左肺移植、右肺移植:考量等候者因醫學因素判定合適施行之手術方式或有不同,應以分配序位較前者具優先選擇權,惟遇有特殊情況考量時,由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先行協商,若協商未成則依原分配結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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