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師判定死亡及腦死的狀況下,得以施行器官捐贈。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中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需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1.本人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2.捐贈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 3. 捐贈器官之意願,經二位以上醫師書面證明者。 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移植醫師始得進行器官摘取。 第1項及第2項之書面同意,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提及得填具器官捐贈卡方式為之。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為之。此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
器官捐贈的歷史
雖然人類早在三世紀就有器官移植人面獅身的念頭。一直到二次世界大戰時,拜戰爭之賜,才變成一個真正的強烈動機。以後在短短五十年不到的時間內,器官移植快速的發展,變成完全可行,其成長之快,超乎想像,簡直可以用"爆炸般"去形容。 以1990年為例,這一年僅僅在美國就進行了9560個腎臟移植,2656個肝臟移植,2085個心臟移植,549 個胰臟移植及50個心肺移植,這樣傲人的成績,改寫了人類的醫療史。 西元前300 年中國列子『湯問篇』就記載扁鵲的心臟移植。本世紀初,由於血管吻合術的進步,開啟了外科醫生對器官移植的興趣。就腎臟移植而言,西元1902年3月1日,奧國人Ullman首次成功將一隻狗的一枚腎臟移植到頸部,並且順利排出尿液;之後,他又將狗的腎臟移植到羊的身上,意外地,也排出少許的尿液,可惜他沒有再繼續這方面的研究。1905年法國醫生Carrel突破血管吻合技術的瓶頸,因對器官移植的貢獻而獲得諾貝爾獎。1906年Jaboulay將豬或羊的腎臟移植到尿毒症病人手臂的異種移植,但腎臟只發揮一小時的功能。這些經驗因為一直無法克服失敗的命運,使得實驗的腎臟移植漸漸沈寂下來。 西元1933年烏克蘭的醫生Voronoy利用輸血的血清定型方法首次完成同種人體間腎臟移植,可惜沒有成功。1946年哈佛大學Hufnagel 、Hume 、Landsteiner也開始從事同種腎臟移植手術,經過丹麥Simonsen及英國Dempster的改進,他們認為將腎臟移植在骨盆腔內是最理想的方法,而且他們也正式提出移植失敗的原因是因為免疫反應的關係。西元1953年法國醫生Michon和 Hamburger等則首次完成活體親屬間腎臟移植,這枚腎臟發揮功能達二十二天之久。1954年哈佛大學Merril及Murray為首的移植小組則首次成功的完成同卵雙生子間的腎臟移植,證實了組織適合性的重要,他們也於1990年獲得諾貝爾醫學獎的榮譽。
器官捐贈移植配對作業流程
台灣臉書 : 李伯璋: 挑戰重建器官移植希望